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只有干部與群眾形成“組織化合力”,才能形成鄉村振興強大的主體力量

來源:京報網

鄉村振興,關鍵在人。人都有誰?大體分為:干部與群眾,只有干部與群眾形成“組織化合力”,形成多元協同共治的格局,才能形成鄉村振興強大的主體力量。然而,我們在全國的基層調研中,可以看到有的地方出現了這么一種現象——“干部干,群眾看”,甚至出現“干的干,看的看,看的給干的提意見”。為什么干群關系出現如此這般的不協調?是哪些因素引起了如此的反差和不協調呢?

基層干部的“忙累”

一些基層干部“忙、忙、忙”,“累、累、累”,這種現象似乎眾所周知,但這是為什么呢?其深層的制度、體制原因是什么?

第一,層層加碼的“任務下傳機制”。當代中國急劇的全面現代化趕超進程,急劇變革流動的城鄉結構,都使傳統的權力集中、權力推動的“壓力型體制”充分發揮了作用,也使“集中力量辦大事”的潛能充分展現,這是中國式現代化的優勢,但在某種程度上也帶來了基層治理中的“壓力無限疊加”。無論是精準扶貧,還是鄉村振興,從中央到基層,五級政府工程任務,都必須在鄉村基層加以實施完成。而為了保證工程任務的按時保質完成,各級地方都有把任務完成的時間和數量“層層加碼”的沖動和激勵。

第二,層層追查的“責任下卸機制”。在縣級黨政部門與鄉鎮政府簽訂各種“任務責任書”的同時,完成任務的各種“責任”,基層干部也必須“全盤接受”。上級黨政部門接下來的“任務”,往往是頻繁地檢查監督驗收,并附帶上越來越細化繁瑣的“量化表格”,這便導致一些基層干部要把80%以上的時間用于“填表作臺賬”。

第三,“任務型干部”的忙碌與基層群眾并沒有多少組織化聯系。“干部干,群眾看,群眾給干部提意見”之所以存在,在于農業后稅費時代城鄉關系發生了巨大變化,干群關系嵌于其中的社會結構同樣發生了變化。“干部在忙乎什么呢?與老百姓有什么關系呢?”這是基層群眾的質疑:工程任務是從“上面”規劃布置的,工程資金是從“上面”撥付安排的,工程質量是由“上面”檢查驗收的,對負責工程干部的考核獎懲,也是由“上面”決定實施的。這便形成了大量的“體制內空耗”現象,基層群眾的知情和參與權利并沒有得到有效實現。而像基層干部整日“在忙乎的工作”,例如土地整理、房屋拆遷、修路修橋、廁所改造、文化廣場建設等,都是一次的工程項目,并且大都是由政府“大包大攬的”,與基層群眾的日常生產生活并沒有持續的組織聯系。

基層群眾的“離散”

基層干部在忙于完成上級任務時,基層群眾在干什么呢?基層群眾都在忙乎自家的生產和生活,而這與基層政府和基層行政行為并沒有多少固定聯系。這個問題在農業后稅費時代日益凸顯,而快速的城鎮化進程更是加劇了這一問題。

第一,農民行為的個體化。分田到戶后,大量農民涌進城市,尋找各種各樣的打工機會,成為在城鄉之間“往返飄蕩”的農民工。但農民進城打工的行為,更多的是一種“個體化行為”,與體制內的政府行為幾乎沒有什么聯系。農民工在城鄉之間的流動,決定了農民工與城鄉的基層政府和干部,都沒有辦法建立日常的制度化聯系。

第二,農戶家庭的“離散化”。自農業稅費全面取消后,徹底地解放了農戶家庭的集體責任和組織化聯系,除了個別困難農戶的低保補助和危房改造,要與鄉村干部打交道以外,農民個體徹底“原子化”。一批又一批的青壯年外出打工,而老人、婦女和兒童留守鄉村導致了農戶家庭的“離散化”。我們采訪過一個農民工,她本人在北京打工多年,她丈夫在山西太原搞建筑,他們的孩子在山西芮城縣農村由家里老人撫養,夫妻倆集資在芮城縣風陵渡鎮購買了商品房,夫妻倆多年來在首都、省會、縣城、鄉鎮和村莊之間奔波流動。這便是大多數農民工家庭的“生活常態”,鄉村基層干部又能在“哪里”與他們建立緊密的日常聯系呢?

第三,個體化的離散群眾并沒有多少需求與基層干部建立組織聯系。從城鄉二元的管理體制來看,農民工身處城鄉二元之間,“哪里有路子就去哪里”,成為城鄉“兩不管”的龐大人群。鄉村基層政府“見不到人,想管管不著”,城鎮基層政府“能見到人,但沒辦法管理”。從鄉村社會治理體系來看,鄉村振興的項目工程,縣鄉政府“大包大攬”;從項目的立項、規劃、建設,到項目的資金、監督、驗收,全由體制內政府一手包攬,基層群眾只能“靜觀其變”,絕少參與。這一方面導致鄉村振興中基層干部落實工作時“難做”,因為找不到“基層群眾”;另一方面導致基層干部與群眾關系出現疏離,有的甚至漸行漸遠無聯系。

如何推動城鄉基層社會再組織化

對于鄉村振興和鄉村治理來說,適應中國現代化進程的結構變化,推動城鄉基層社會的再組織化,穩定基層干群關系的社會基礎,亟待深刻的制度和結構改革。

第一,暢通城鄉要素自由流動,穩定城鄉基層社會治理秩序。根據第七次全國人口普查報告,城鄉之間流動社會的格局基本形成,其中就包括2.8億多的外出農民工。而要穩定城鄉基層社會治理秩序,就必須加快城鄉要素自由流動的制度改革,使城鄉居民各得其所,各安其職,能夠穩定長期地參與基層治理。特別是要改革城鄉二元的制度隔離,從頂層設計上加快城鄉戶籍制度和土地制度改革,一方面保證在城鎮中長期打工的農民工,能盡快獲得當地城鎮戶籍并享受等的市民福利待遇,同時不以強制農民放棄農村的承包地和宅基地為前提,解決農民融入城鎮化過程中的后顧之憂。另一方面,盡快開放城市居民進行鄉村居住創業的渠道和市場,在嚴禁城市居民到農村購買土地和建大別墅的前提下,推動城市居民自愿到全國各地鄉村居住擇業,促進城市的人才、資金和技術自由反饋鄉村。只有在城鄉要素充分自由流動,農村人口大量減少的同時,城市有生力量返回鄉村,城鄉人口各安其所,形成較為穩定的城鄉基層社會結構,才可建構較為穩定的城鄉治理秩序。

第二,鞏固鄉村基層民主自治,提高鄉村社會自我組織化程度。急劇的工業化和城鎮化進程,快速地撕裂瓦解了傳統的治理結構,不斷下沉的國家權力,伴隨著政權下鄉、法律下鄉、教育下鄉、醫療下鄉及各種各樣的公共工程下鄉,徹底地擊穿了傳統的“中介聯系組織”。鄉村社會呈現出日益嚴重的“原子化”和“離散化”。推進鄉村振興,在合村并居和撤鄉并鎮中,必須重新鞏固鄉村社會的民主自治制度,把鄉村民眾重新組織起來,壯大民間社會的組織化力量。如加強鄉村的土地股份合作社建設,保障進城農民的土地權利和代際利益;加強生產合作社以外的農民權益保護組織,保障農民的財產收入和工資收入;加強鄉村基層民主治理的制度機制,保障村民自治組織的法律權利,增強基層政府和干部對鄉村社會負責的力度。

第三,拓展基層群眾監督基層政府和干部的渠道空間,構建基層干部與群眾緊密聯系的制度化機制。現行的壓力型治理體制,不但造成了從上而下的“大包大攬”,也導致了基層干部普遍的“唯上是從”,更加疏離了干群之間的關系。基層民眾對基層政府的運轉和基層干部的行為,基本上是不知情、不了解、不參與,更無從持續監督。因此,應加強基層縣鄉領導干部民主選舉和民主評議的權重,加強鄉村民眾對鄉村干部考評的比重和力度,倒逼基層干部把對上負責與對下負責結合起來,形成強大的基層干部走向民眾的制度合力。

通過系統的制度改革,建構穩定的基層社會治理秩序,加強基層鄉村的民主自治組織建設,真正讓基層政府和干部對鄉村社會負起責來,才是推進基層治理現代化的長久之路。

關鍵詞: 鄉村振興 組織化合力 基層干部 責任下卸機制